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于2000年10月31日,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。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2.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。
3.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三条规定:国家推广普通话,推行规范汉字。
4.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
5.机关公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。
6.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规定: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。
7.当前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是:“大力推行、积极普及、逐步提高”。
8.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以学校为基础,以党政机关为龙头,以新闻媒体为榜样,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。
9.普通话的具体含义是: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,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,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。
10.通过推广普通话,要逐步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、公务用语、宣传用语、社会服务用语。
11.推广普通话是促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,在正式场合和公共交际场合说普通话。
12.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:(1)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;(2)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;(3)戏曲、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;(4)出版、教学、研究中确需使用的。
13.规范汉字是指现在通行的规范汉字。即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、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。具体标准可参照国家公布的《简化字总表》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《新旧字形对照表》《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》。
14.不规范汉字指的是:(1)已简化的繁体字;(2)已淘汰的异体字;(3)已淘汰的旧字形;(4)已废止的《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(草案)》中的简化字;(5)错别字。
15.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《汉语拼音方案》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。
16.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、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、教师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,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。
17.普通话水平的等级分为三级六等,分别为:一级甲等、一级乙等;二级甲等、二级乙等;三级甲等、三级乙等。